(2015)新商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公司与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方源之、陶拥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公司,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方源之,陶拥军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2156号原告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组织机构代码:16959468-4。法定代表人刘国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泰市和源石料厂,住所地:新泰市谷里镇后麻峪村。法定代表人方源之,该厂负责人。被告方源之。被告陶拥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山东新泰市供电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和源石料厂、方源之、陶拥军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新泰市小协镇的小协供电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新房权证新泰市字第GF2010001**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