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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冯某某于1995年10月自由相识,同年12月双方在三台县新德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8月4日生育男孩冯某甲。2001年2月28日生育男孩冯某乙。后因双方所有结婚证丢失。于2010年4月16日在三台县新德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自2013年以来,被告冯某某长期在外,不与家人通信联系,被告冯某某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被告冯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某系再婚,于1995年10月与原告曾某某自由相识,同年12月26日双方在三台县新德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8月4日生育男孩冯某甲,现随曾某某生活。2001年2月28日生育冯某乙,现随曾某某之姐曾某甲生活。后因双方持有的结婚证丢失,于2010年4月16日在三台县新德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自2013年以来,被告冯某某长期在外不归家,不履行家庭义务,原告曾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另查明:冯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曾某某离婚,2014年7月4日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2014)三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冯某某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被告和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新德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原告曾某某以2013年以来,被告冯某某离家外出,双方互不通信联系,但原告曾某某提供新德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且原告曾某某、被告冯某某系新德镇某甲村村民,对新德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查,冯某某于2014年4月曾起诉与曾某某离婚,距今不足两年时间,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对原告曾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要求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元,由曾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邓玉明人民陪审员  李应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