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延林申请执行肖立俊、唐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陈延林,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肖立俊,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唐敏章,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陈延林申请执行肖立俊、唐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立俊、唐敏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延林法律文书款13692.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0元,鉴定费700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立俊、唐敏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延林申请执行肖立俊、唐敏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欣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