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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房某某,女,生于1966年1月1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昌全,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申请人与被告崔某某经协商后到江油市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房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光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俊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