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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段香竹与毛德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德奇,段香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德奇,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香竹,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毛德奇与被上诉人段香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毛德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德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德奇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德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德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