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段香竹与毛德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德奇,段香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德奇,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张朵,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香竹,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毛德奇与被上诉人段香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毛德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德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德奇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德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毛德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