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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34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1284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6月25日19时许,在本市江汉区中山大道Happy站台的城市英雄电玩城内,趁人不备之机,采取背后拉包的手段,盗得被害人蔡某背包内装有人民币117元的钱包1个。被告人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赃款已追回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或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李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前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