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与王春涛、贺继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王春涛,贺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57-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新街191号。法定代表人孙策,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春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贺继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春涛、贺继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春涛、贺继斌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