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孙秋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孙秋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代表人万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秋霞,女,1975年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景小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新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家印,被上诉人孙秋霞的委托代理人卢世启,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新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孙秋霞所有的豫QE55**号雪弗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西平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对该车修理。孙秋霞委托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中,所列受损零部件清单及价值,是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西平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共同拆解,还是西平县大众汽车修理厂自己拆解后所列,西平县大众汽车修理厂在原审法院审理中,未出具清单及修理费票据。二审中,孙秋霞提交了由郑州市龙腾汽车修理修配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项目清单及增值税发票。该清单维修项目与鉴定报告一致,但配件价格、实际价值总额与鉴定结果、与发票数额均不一致。原审法院审理中,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虽然重新鉴定的申请被驳回,但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异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另外,豫QE55**号雪弗兰轿车经修理存在残值,该部分属谁所有,应予一并处理。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文德群审判员 廖化宇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