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新昌与刘文卿、贾海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昌,刘文卿,贾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昌。被执行人刘文卿。被执行人贾海珍。本院在执行李新昌与刘文卿、贾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卿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一辆。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文卿于1998年3月10日将冀A×××××小型汽车转让给段燕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卿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