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正卿申请执行温已萱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39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卿,温已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吴正卿。被执行人温已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已萱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沁(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