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蒋灵英与傅昌放、邵宝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灵英,傅昌放,邵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38号申请执行人蒋灵英。被执行人傅昌放。被执行人邵宝仙。本院在执行蒋灵英与傅昌放、邵宝仙(2015)金浦执民字第2738号民间借贷��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7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