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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袁梅仁与王淑芬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芬,袁梅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芬。委托代理人孙国强、谢菊,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梅仁。上诉人王淑芬因与被上诉人袁梅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案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依据不足且鉴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2)丛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伟烈审判员  杨海山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