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3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保定伟业胶带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伟业胶带有限公司,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373-4号原告保定伟业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波,该公司职员。被告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保定伟业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现需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省振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新乡支行账号11×××98存款30万元的查封。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