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调确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岱霖与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岱霖,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557号申请人韩岱霖,男,汉族,2009年9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法定代理人韩红红,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韩岱霖与申请人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28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2015-08-2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岱霖与申请人李伟达成的编号2015-08-2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