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芳与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徐云,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云银行存款253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