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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5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伟隽与曾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隽,曾玉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5263号原告李伟隽。被告曾玉屏。本院在审理李伟隽诉被告曾玉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伟隽负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利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