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蔡曦与韩海、杨正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曦,韩海,杨正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010号原告蔡曦,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韩海,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正平,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可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曦诉被告韩海、杨正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曦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蔡曦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