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文福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文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57号罪犯杨文福,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7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杨文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文福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14分(2013年8月28日因扰乱监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被扣2分;2013年9月28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3年10月30日因欠产一次性被扣3分;2013年11月26日因欠产一次性被扣3分;2013年12月31日因欠产一次性被扣3分;2014年1月28日因违反操作规程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文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该犯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8分以上,其中有三次被一次性扣3分以上,依法减刑时可酌情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文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