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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正灵与张永祥、詹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灵,张永祥,詹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833-1号原告赵正灵,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惠兴旺,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祥,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秋生,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灵与被告张永祥、詹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