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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胡俊生与王桂丽,孙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俊生,孙伟生,王桂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胡俊生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伟生、王桂丽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590-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