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崇喜与广西南宁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喜,广西南宁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71-1号申请执行人黄崇喜,证件号码452224196808152555。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地址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南环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覃斌。黄崇喜与广西南宁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车牌号为桂B×××××,车辆型号为LZ3252PDJ的乘龙牌重型自卸货车过户登记到申请人黄崇喜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贵军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