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谭艳芬与麦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761-1号原告谭艳芬,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陆龙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王华金。被告麦燕兴,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诉讼代理人孔令文,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崔洪宾,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艳芬诉被告麦燕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麦燕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曾口头约定若发生纠纷时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约定管辖应以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确定,现被告主张双方为口头约定并无书面协议,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若发生纠纷时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麦燕兴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麦燕兴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本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麦燕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麦燕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凤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