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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李铁军与何朋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军,何朋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军,住所地靖宇县。被执行人何朋冲,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李铁军与何朋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靖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何朋冲支付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何朋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电厂支行的存款11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铁军申请执行何朋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2015)靖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