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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浙江翔龙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浙江翔龙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龙章,施建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0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法定代表人:吴招程。委托代理人:黄铸克,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翔龙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龙章。被告: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被告: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舟志。被告:陈龙章。被告:施建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翔龙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安徽品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龙章、施建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管露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