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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非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计生局与被执行人于建生、王红莉不服计划生育管理罚款处罚一案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行非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大荔县某某局干部。被执行人于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被执行人王某,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于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行非执字第00033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于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某、王某自觉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许)第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罚款三万九千八百四十四元。2、缴纳案件执行费五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某在大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上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志强审 判 员  张选民人民陪审员  严永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