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妍、孔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妍,孔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46号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耿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妍,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孔素杰,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妍、孔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妍、孔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