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鸡中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于天媛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辛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天媛,鸡西市辛得来煤矿,辛宝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中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于天媛,汉族。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被执行人辛宝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天媛与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辛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鸡西市辛得来煤矿已被另案先行查封,故本案被查封的财产不宜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天媛于2015年9月28日书面表示,被执行人鸡西市辛得来煤矿、辛宝金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结案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鸡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申请,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顺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