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至上纸品包装厂、张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上海至上纸品包装厂,张卫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至上纸品包装厂。被告张卫明。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至上纸品包装厂、张卫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至上纸品包装厂、张卫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登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