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季营营与贾景和、姜海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营营,贾景和,姜海霞,闫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季营营。委托代理人贾炳宇。被告贾景和。被告姜海霞(系贾景和之妻),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闫循涛。原告季营营诉被告贾景和、姜海霞、闫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营营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炳宇,被告姜海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景和、闫循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营营诉称,2015年1月18日被告贾景和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2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闫循涛自愿为贾景和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将该笔款交付被告贾景和后,被告贾景和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并有被告闫循涛担保签字。借款期届满后,被告贾景和未按约定偿还,经多次催要贾景和拒还。被告贾景和与姜海霞系夫妻关系,应视为夫妻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景和、姜海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闫循涛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海霞辩称,被告贾景和与姜海霞是夫妻关系是事实,贾景和向原告借款姜海霞不知道,也不在场,借钱干什么用也不知道,后来原告找到我,给我说贾景和向原告借款我才知道,我没有用这笔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贾景和未做答辩。被告闫循涛辩称,被告贾景和向原告借款被告闫循涛为其担保是事实,也在借据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闫循涛负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什么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贾景和经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0108,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贾景和12万元人民币,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利息为月息3%,原告于当日将12万元交付给被告贾景和,被告贾景和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编号为20150108号借款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借款人贾景和签名按手印担保人闫循涛签名按手印2015年1月18日”。逾期后被告贾景和、闫循涛未予偿还,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被告贾景和、姜海霞系夫妻关系,被告贾景和向原告借款,被告姜海霞不知道,亦不在借款现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姜海霞的答辩,被告闫循涛的询问笔录已记录在卷,原告递交的借款合同、借据,经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定支付给被告现金12万元,被告收取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尔后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循涛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中自愿担保,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催促被告贾景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贾景和逾期未予偿还,被告闫循涛应负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闫循涛负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海霞与被告贾景和系夫妻关系,被告贾景和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景和向原告借款的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姜海霞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姜海霞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景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季营营的借款本金12万元,同时支付约定利息(自2015年1月18日至本院指定偿还之日止按约定月息3%计付利息),被告姜海霞、闫循涛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贾景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钰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