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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纯孝、耿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纯孝,耿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259号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磊,系该联社客户营销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联社客户营销中心主任。被告尹纯孝。被告耿拓。本院在审理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纯孝、耿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0元(缓交),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