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天津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395-1号被执行人天津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亚东。诉讼代表人檀碧婵,女,天津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会计。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天津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处本案被执行人天津鑫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现本院执行部门对判处的上述罚金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罚金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被执行人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明审判员 戴建勇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