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张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294号原告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志发经理被告张立东,男,年龄不详,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石县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云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凤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