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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与袁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231-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里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朱里街道办事处西邻。法定代表人:王光春,行长。被告袁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浩与被告袁训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袁训杰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袁训杰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通知书或清单)。审判长  左希君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吉延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宫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