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静与彭书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彭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238号原告:马静。被告:彭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静诉被告彭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2.50元,由原告马静负担。审判员 何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