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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庚,系张某甲之弟。委托代理人李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系原告张某甲长子。被告张某丙,男,系原告张某甲次子。被告张某丁,男,系原告张某甲三子。被告张某戊,女,系原告张某甲四女。被告张某己,男,系原告张某甲五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长  靳西养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