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390号原告张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庚,系张某甲之弟。委托代理人李花,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系原告张某甲长子。被告张某丙,男,系原告张某甲次子。被告张某丁,男,系原告张某甲三子。被告张某戊,女,系原告张某甲四女。被告张某己,男,系原告张某甲五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长 靳西养审判员 周 斌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