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饶翠兰与杨锋、朱志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翠兰,杨锋,朱志会,淅川县楚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初字第364号原告:饶翠兰,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18日。被告:杨锋,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0日。被告:朱志会,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1日。被告:淅川县楚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住所地:淅川县。负责人:赵普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翠兰诉被告杨锋、朱志会、淅川县楚都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翠兰以受伤严重,需做伤残鉴定为由向法庭提交申请,请求暂时中止该案的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修远审 判 员 李渊良人民陪审员 郑连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菀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