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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韦益平与蒋经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经容,韦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经容,男,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益平,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现住阳春市。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庆,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经容因与被上诉人韦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蒋经容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其于2015年9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到本院第六审判庭参加庭审。因上诉人蒋经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经容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二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上诉人蒋经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雄审 判 员  梁宗军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宝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