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滨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庆群与王欢文、王自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李庆群。委托代理人王英豪,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欢文。被告王自永,年龄不详。被告蓬莱市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金创路1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市南关路1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群诉被告王欢文、王自永、蓬莱市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李庆群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