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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肇庆市合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北、古塔中路东。负责人任奔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麦映江,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冼耀勇,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卫丰。被执行人肇庆市合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忠。被执行人冯永忠,男,汉族。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勤,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慧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肇庆市合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冯永忠授信额度协议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肇仲案字2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裁决,一、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款项2698296.01美元。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10497400元及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范围内对肇庆市合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冯永忠对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应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款项2698296.01美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肇庆市合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冯永忠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81000.6元。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肇中法执字第107号案立案执行。2014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四会市加德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八个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合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座落在四会市龙甫镇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四国用(2011)第001598号】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未能拍卖成交,本院将拍卖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没有成交。本院将拍卖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无法处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中法执恢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鹏张灿源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