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谭洪伟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01222号罪犯谭洪伟,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2008)乌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谭洪伟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11年减刑8个月,2012年减刑1年5个月,2014年4月减刑11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9月至2015年2月记功5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谭洪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高当,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洪伟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至2020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