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6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20时4分许,被告人叶某无有效驾驶证酒后驾驶鄂A×××××号蓝色“力帆”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前川街向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寺大道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分析检验,被告人叶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0.0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叶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五)项、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文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