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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龚德阳与重庆市江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阳,重庆市江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592号原告龚德阳,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江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横梁子(铁路二村)。法定代表人文洪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阳诉被告重庆市江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