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359号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尊科,执行董事。被告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XXX。被告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嘉颐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中联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4元,减半收取193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