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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执字第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成华与王德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华,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927-1号申请人赵成华,男,农民,汉族。被执行人王德明,男,成年,农民,汉族。申请人赵成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明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德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德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让、租赁、隐匿、抵押该查封的财产,或设定其它权利负担。二、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五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