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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与姜祥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姜祥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56号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营业执照注册号:341600000075645。法定代表人:徐昕,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军,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新洲花园3栋205房,现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菊花园小区8号楼。身份证号码:372525197709022410。被告:姜祥友,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芍花园小区8栋203室。身份证号码:341281196604055076。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诉被告姜祥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