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仕伦与重庆富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伦,重庆富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265号原告李仕伦,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秦廷勇,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富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街6号金冠捷莱五金机电市场5-32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230-3。法定代表人何木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远嘉,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仕伦诉被告重庆富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仕伦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仕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仕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