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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监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刑监字第40号赵永义、赵兴翔:你因不服本院(2009)烟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认定被告人赵兴翔系被抓获归案是错误的,有赵永义报案电话录音为证;被告人赵兴翔系被动自卫,不属于故意伤害,请求撤销本院(2009)烟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兴翔故意伤害侯明坤身体并致其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被告人赵兴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你二人提出的“被告人赵兴翔系被动自卫,不属于故意伤害”的申诉理由,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情形和条件,故该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你二人提出的“原审认定被告人赵兴翔系被抓获归案是错误的,有赵永义报案电话录音为证”的申诉理由,终审判决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赵兴翔犯罪时尚未成年并能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已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对上述申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你二人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