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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王凤勤与刘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博,王凤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勤。委托代理人:席作铭,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王凤勤与原审被告刘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刘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王凤勤亦于同日提交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刘博明确表示同意王凤勤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博申请撤回上诉、王凤勤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均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且刘博明确表示同意王凤勤撤回一审起诉,因此,刘博撤回上诉和王凤勤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凤勤撤回一审起诉;三、准许刘博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元(王凤勤已预交),减半收取57.50元,由王凤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刘博已预交),减半收取57.50元,由刘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黎明审 判 员  王 鹏代理审判员  季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