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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2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应龙与谢蔡法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应龙,谢蔡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2026-1号原告吴应龙,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谢蔡法,男,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霞浦县���,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应龙诉被告谢蔡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应龙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蔡法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号福宁汽车站*号楼***室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应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谢蔡法所有的坐落于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长溪路*号福宁汽车站*号楼***室中价值8.6万元部分的房产。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该部分查封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巧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员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