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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伟堂诉高兴国、高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堂,高兴国,高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堂,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兴国,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大学文化,教师,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高兴兵,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个体建筑户,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王伟堂与被执行人高兴国、高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兴国、高兴兵逾期未能履行完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高兴国名下在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宣化支行账号为6210***********8870的存款5601.9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涛 来源: